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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密工作管理规定

来源:安国市纪委 安国市监察委员会 发布时间:2020-08-31 15:59:28 阅读量:708

第一条  严禁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携带、阅办、存放涉密文件、资料,或谈论涉密事项。

第二条  严禁擅自复制、摘抄、留存或销毁涉密文件、资料。

第三条  严禁使用平信、明码电报、电话、互联网邮件及社交软件等载体传递涉密信息。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  

第四条  严禁擅自在互联网上刊发相关工作信息。

第五条  严禁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、制作、传递涉密信息和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。

第六条  严禁非涉密人员进入涉密场所、使用涉密计算机和网络设备。

第七条  严禁涉密计算机系统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联接。

第八条  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和运行来历不明的软件、非法盗版软件和游戏软件或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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